2003年10月17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32屆大會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第四章“在國際一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明確由締約國成員選舉的“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提名、編輯更新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劃、項目和活動(優秀實踐名冊)。
為了擴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提高對其重要意義的認識和從尊重文化多樣性的角度促進對話,委員會根據《公約》有關締約國的提名編輯、更新和公布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為了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保護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編輯、更新和公布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在締約國提名的基礎上,委員會根據相關標準,兼顧發展中國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選并宣傳其認為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國家、分地區或地區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計劃、項目和活動。
1997年11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建立“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決議,并于1998年11月審議通過了《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2001、2003和200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先后公布了三批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錄,共計90個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其中包括我國申報列入的昆曲、古琴藝術、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和蒙古族長調民歌(與蒙古國聯合申報)。
《公約》在第八章“過渡條款”中明確:委員會應把在公約生效前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遺產納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2007年9月3日至7日,在日本東京召開的政府間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決議,所有此前被宣布為“人類口頭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遺產,將在“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建立后立即自動納入該名錄。2008年11月4日至8日,在土耳其伊斯坦布爾舉行的政府間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決議,將《公約》生效前宣布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的90個項目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截至2024年12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名冊)項目共計788個,涉及150個國家。其中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667項,涉及146個國家;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81項,涉及44個國家;優秀實踐名冊40項,涉及35個國家。我國共有44個項目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非遺名錄、名冊,總數居世界第一,其中,列入代表作名錄39項,列入急需保護名錄項目4項,入選優秀保護實踐名冊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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