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對保護對象予以確認,以便集中有限資源,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重點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基礎性工作之一。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要求“各締約國應根據自己的國情”擬訂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是我國履行《公約》締約國義務的必要舉措。《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明確規定:“國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認定、記錄、建檔等措施予以保存,對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采取傳承、傳播等措施予以保護。”“國務院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將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具有重大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列入名錄予以保護。”
國務院先后于2006年、2008年、2011年、2014年和2021公布了五批國家級項目名錄(前三批名錄名稱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實施后,第四批名錄名稱改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共計1557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以下簡稱“國家級項目”),按照申報地區或單位進行逐一統計,共計3610個子項。為了對傳承于不同區域或不同社區、群體持有的同一項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進行確認和保護,從第二批國家級項目名錄開始,設立了擴展項目名錄。擴展項目與此前已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同名項目共用一個項目編號,但項目特征、傳承狀況存在差異,保護單位也不同。
國家級名錄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十大門類,其中五個門類的名稱在2008年有所調整,并沿用至今。十大門類分別為: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舞蹈,傳統戲劇,曲藝,傳統體育、游藝與雜技,傳統美術,傳統技藝,傳統醫藥,民俗。每個代表性項目都有一個專屬的項目編號。編號中的羅馬數字代表所屬門類,如傳統音樂類國家級項目“侗族大歌”的項目編號為“Ⅱ-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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